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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美(理)发企业的星级分类和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美容美(理)发企业的星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 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的技术要求
3 定义和代号
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确定的以及下列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星级
能够为宾客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和肩部以上按摩,以及真皮层以上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的美容美(理)发公司、店、厅、馆、室、廊、屋等。
3.3 代号
星级用星表示,用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
4 星级的划分和依据
4.1 美容美发企业按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所占比例及主营方向划分为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星级美容美发店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各分为四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和四星级。星级越高,表示企业的档次越高。
4.2 星级等级的划分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装潢档次、技术力量、卫生及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为依据。
5 星级评定和星级管理原则
5.1 星级评定采取企业申请、分级评定的方法。企业按规定向有关的星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由星级评定委员会按评定权限进行评审。具体的评审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分细则执行。
5.2 星级评定实行单店归类考核,即星级美发店不作美容方面的要求,星级美容店不作美发方面的要求;如企业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等组成,则按各店实际情况分别单独评定星级。
5.3 实行评审员制度。评审员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评审员证书。评审员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参评评审员随机抽选。
5.4 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已评定星级的企业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对星级予以确认。
5.5 星级美容美发企业的星级标志牌和证书由省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6 安全、卫生、环境和建筑的要求
美容美发企业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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