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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生活美容)美(理)发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质量标准,按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专业美容美(理)发公司、店、厅、馆、室、廊、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 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 10270-1996中3.1]
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
4 美(理)发质量要求
4.1 男、女理发
4.1.1 洗发:洗头手法轻重适度,揉到揉透,掌握科学的洗发方法,洗发水在头发上停留一般不宜超过15分种,要洗净冲透、止痒。
4.1.2 修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按所设计意图完成发式修剪,做到修剪准确,发型层次清晰,厚薄均匀,两边对称,无缺角,轮廓饱满。
4.1.3 刮脸:运刀稳,刀法熟练,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刮脸后给客人涂营养霜。
4.1.4 吹风: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平伏、发型轮廊饱满,丝纹形态变化多样,布局合理,造型美观。
4.2 男、女烫发
4.2.1 烫发前头发应达到洗净、软化的要求。
4.2.2 应按消费者要求的发型修剪头发,做到发型层次厚薄均匀,轮廓饱满、美观,两侧对称。
4.2.3 根据发型要求,使用相应直径、形状的卷杠卷发,达到分缕均匀,发丝顺,发卷紧、光、平的要求。
4.2.4 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烫发药液和定型剂,不得损伤、污染消费者的皮肤及衣物
4.2.5 卷杠应达到冷烫剂停留时间的要求,作定型处理后,拆卷并检查烫发效果并洗净。使用护发素,再次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
吹风、梳理成型后的发型应达到蓬松、柔软,给人以美感的要求。
4.3 染发
4.3.1 头皮有损伤,或对染发用品过敏的不应染发。
4.3.2 刷色应均匀,不漏染,不触头皮。
4.3.3 染发后,应用清水反复冲洗,清除残液,去掉浮色。
4.3.4 经吹干定型后的头发应达到色调自然、柔和,不损伤发质的要求。
4.3.5 严格操作程序,防止染发液污染皮肤或衣物。
4.4 头部按摩
应按照循经选穴的要求做到按摩的穴位准确,手法正确,轻重适当,被按摩者有明显的热、麻、酸、涨的舒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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